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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203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区(不含夷陵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现实可行、市场可供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二)公开择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注重绩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预算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五)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
    第四条    市政府、各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建立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逐步拓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制度;
    (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当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环境资源、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共公益宣传、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技术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服务、科研、课题研究、会计代理、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审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部门运行消耗性事项。包括系统维护、会议承接、培训组织实施、文件资料印刷、物业管理、公务用车、公务定点接待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购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购买主体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审机制。
    第十三条    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购买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方式、采购方式和购买流程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直接委托等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在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完毕后,购买主体应当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等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四)民政、工商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八)承接主体应当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夷陵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宜昌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第一批)
公共服务类别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基本公共教育教育成果质量评估与监督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基础设施代建、管理、维护农村远程教育网及城区教育信息网维护政府组织的校长和教师培训学校后勤服务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2、公共就业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就业及创业培训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人才交流公共职业介绍服务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3、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与核实退休人员信息采集与建档社会福利服务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政府组织的居家养老及日间照料服务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障服务

4、基本医疗卫生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5、基本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信息采集、核实及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服务安置房建设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6、公共文化城市形象宣传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文物保护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含送戏下乡惠民演出)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创作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公众开放服务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文化服务

7、公共体育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农民体育健身等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体育服务

8、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9、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辅助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环卫作业城市垃圾处理市政设施维护与维修城市整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其他政府委托的城市管理服务

10、服务“三农”农产品供需及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农业产业化销售平台网络维护其他政府委托的农业服务

11、其他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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