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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5电子化第一版)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279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5年电子化第一版)》(以下简称《省土地整治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和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等招标工作实际编制而成,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选择工程施工单位的土地整治建设项目。

二、《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如果填写内容与正文对应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正文”应全文引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除初步评审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外,均参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规定进行确定。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没有明列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体例和构架编制的,供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使用,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提供,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采用,则应有“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省级电子交易平台,湖北省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可参照使用。

十二、《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2015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附件:/upload/201701/11/2017011115082854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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