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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2〕54号)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次数:2484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接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业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将予以降级、撤回直至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理。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宜市住建规[2010]2号),配套出台《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动态管理和评价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市场行为、代理质量、从业人员履职等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每个招标代理项目就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清单编制、开评标组织水平、资料收集与整理等环节进行量化评分,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年度评价和备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代理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情况。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行业监管

1、严格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管理。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合同,并载明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名,且至少有一名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代理机构若同时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格,需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分别签订代理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且载明各自的合同范围及金额。

2、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流程。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持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实施意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及时向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招标条件备案。

代理机构应使用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在发出前3天向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申请备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网上发布的内容应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内容一致。未经备案不得作为招标或评标的依据,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书面备案的招标文件与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的电子文本的一致性负责。

招标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内,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将招标项目资料报送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3、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等必须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和签章制度。即招标备案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签字,提交招标部技术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再由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济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三级审核签章齐全后报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代理机构、部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管理责任,在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招标备案事宜及开评标活动组织等关键环节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

4、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代理机构应向建设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上一个季度《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同时将代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原件及下载件扫描上传到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延续的依据。对于逾期未上报的,其代理业绩在资格升级、延续时不予认可。

5、对于邀请招标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四、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

1、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未取得《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年度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工作。新设立的工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进行招标代理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和考核。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无代理业绩的招标从业人员,原发证部门将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书。

2、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备案人员无法满足其相应资格要求时,应及时申请增补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市建筑业协会在其人员取得岗位证书后予以备案。招标从业人员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暂停其上岗资格或停止下一年度备案资格的重要依据。

3、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实名办理业务制度。从业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并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发放的“宜昌市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卡”,接受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监督。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招标文件备案和开评标现场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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