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3.2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返还,从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原随招标文件发放的工程量清单作废,以本次答疑发放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正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