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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电子化第一版)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次数:3177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以下简称《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且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 

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按需要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根据《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进行补充、细化。如果填写内容与后面对应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五、《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不得修改“评标办法”正文,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估法中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不得随意修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招标人根据《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通用合同条款”正文,但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七、《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第五章“监理规范”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针对不同的情况,有关章节列出了可供选择的文本,如第一章;有关条款列出了选项,如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标办法及前附表中的部分条款。招标人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将未选择部分删除,以保证文件整体的连贯性和避免歧义。 

九、《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主要适用于省级电子交易平台,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可参照使用。 

十、尽管《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有相配套的《省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在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组织招标时,宜优先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办法宜采用合格制。 

十一、《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甲种本)》为2014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附件 :/upload/201701/11/2017011114553589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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