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制定的,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只规定了综合评估法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或者以附件方式在“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示范性内容。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3]66号《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也是示范性内容,但是,其第一节“一般要求”充分考虑了与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相互衔接,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其中以空格标示的以及第二节和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省级电子交易平台,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可参照使用。
十一、尽管本《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相配套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在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组织招标时,对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大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优先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制。
十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针对不同的情况,有关章节、条款列出了可供选择的内容,如第一章,申请人须知及前附表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未选择部分删除,以保证文件整体的连贯性和避免歧义。
十三、《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2014年版,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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